徐州科协第八次代表大会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表日期:2021/12/23 14:22:33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徐州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徐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四个面向,坚持创新在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区域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徐州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为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实现两强两高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统称市级学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中国科协要求,在每年五月三十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徐州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有徐州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所属市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支持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承接同级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徐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企事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其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力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专职副主席协助主席分方面负责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人选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知名科学家、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热心科协事业的人士作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三十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  加入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学会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  加入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要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徐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可以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同级党委领导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徐州市科技术协会报告工作情况。

()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其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学校校长、医院院长、农技站站长和科技型企业家等优秀基层科技工作者代表进入领导机构。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徐州市科协。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徐州。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XU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ZAST

第五十四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办法。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经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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